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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=R1(-1):角色在规则下必须做的事,数学逻辑特征值为(-1,0),R1(-1)意思为违反了规则范围内的事情,属于角色责任低阶的表现。比如:公司规定九点上班,小王九点半上班,小王迟到属于必须做的事情没有做到,属于R1(-1)。

随着手机平台日新月异的扩张,以及各种功能越来越全面的提升,它也无意中成了各种场合不和谐的麻烦制造者。更成了阻隔情谊,冷落和伤害他人,同时又要背上孤傲和自大骂名的始作俑者。而且在沉迷手机无可自拔,很有可能为自己和别人埋下了深深的隐患。

       去年95日早晨,镇江句容,驾驶大型客车的常州司机高某,在7分钟内看了39次手机,最终因为分神撞死了骑车过路的老人。这起悲剧经扬子晚报报道后,受到多方关注。

 

      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,鉴于肇事方积极赔偿受害方,取得对方书面谅解,且高某存在自首情节,当庭判决高某有期徒刑14个月,缓刑18个月。对于法庭的判决,高某表示认可,并希望人们以他为戒。镇江句容交警表示,法院判决生效后,高某的驾照也将被依法吊销。

1、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,撞死老人

      201495日早上6点左右,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常州汽车站带客到南京溧水汽车站,下完客后开车准备到南京江宁汽车站。

820分左右,高某沿宁溧线由南往北行驶,车速在每小时70公里左右,行驶到句容郭庄镇的一处十字路口时,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。杨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
交警调取行车记录仪后发现,高某事发前多次低头看手机,甚至几次将手机横过来双手握着,并用手指操作屏幕。从行车记录仪的814分到821分,7分钟时间,高某4次掏手机,低头看了39次,有时一次低头的时间近2秒。如果以7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测算,高某看一次手机用1秒,意味着他每一次低头,汽车就开出去近20米。

81412秒到1514秒:高某从左上衣口袋中掏出手机,低头看手机23次。

2、司机涉交通肇事罪,被判缓刑

       此案在句容开庭审理。句容市检察院公诉人表示,被告人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章肇事,导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

      庭审中,高某深深自责:当天交通肇事发生前7分钟,他多次拿出手机查询日历,因为不久后,他的龙凤胎子女将过百天。屡次核对日历和工作排班表,了解当天是否休息。这起事故对他来说,是一个惨痛的教训,对受害人一家和自己家庭,都是很大的伤害。

       81742秒到1752秒:高某从口袋里拿出手机,插上数据线后放在车窗边充电。

       81947秒到2006秒:高某拿起正在充电的手机,低头看了9次。

       82046秒到2103秒:高某又一次拿起手机,低头看了7次。

     最后一次看完手机后,高某用左手握着手机靠在方向盘上。仅仅过了几秒,悲剧发生了,82107秒,在十字路口,一名老汉骑自行车穿越马路。我赶紧打方向,按喇叭,并踩刹车,但还是避让不及。警方最后经调查认定,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。

     对于检方的责任认定,高某表示认可,但法庭上面对法官,他只是希望法庭看在他的两个子女尚年幼需要抚育,能够从轻处罚。

合议庭认为,高某作为有着十六七年驾龄的司机,安全意识淡薄。鉴于肇事方已积极全额赔偿受害方,取得对方书面谅解书。且高某存在自首情节,当庭判处司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对于法庭的判决,高某表示认可,并希望人们以他为镜,吸取教训。

心理解读:不要让手机绑架了你的思想和人生,手机只是获取和交换信息的渠道或者是打发时间的工具。所以需要能主动的控制自己的思想,节制对于手机的依赖,多一些理智,少一些任性,手机本身是没有罪过的,关键是你怎么用它。


来源:网络  爸妈在线  作者:大鹏

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

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

责任总公式:R1(-1,0)+R2(0~N)+R3(0,+1)+R4(C/c)=1

所属责任现象:责任第一现象(一个责任主客体)

责任单位:R=R1(-1)

本文责任思维模型:理性行动“四做原理”

责任思维工具描述:必须做,努力做,应该做,选择做

文章关键词: 加载中, 加载中, 加载中, 加载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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